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和其中一家企业同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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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依据上述规定评委应取消该联合体和其中一家企业的资格预审,因为资格预审是投标内容之一。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12.
2010-03-12 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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