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vhanyang 题目:加强第三人权益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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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采购主体按照一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其运行是否公正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政府采购主体对采购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由于政府采购主体在采购中占据优势地位,供应商的应有权力很容易受到侵害,于是,救济制度的设计就成为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我国也不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中专门用了八条对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框架。
然而,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暴露出不少缺陷。这里,笔者主要探讨我国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的不足。第三人在这里主要指的是利益相关人,即其直接经济利益将会因为决标或者未能决标而受到影响的现实或者预期投标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表面上来看,享有投诉权的主体一般不限于已中标的成交供应商,大凡认为政府采购过程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均享有投诉的权利。但从事实状态来看,投诉主体必须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见,只有在政府采购规定中存在既定的损害事实的当事人,方可成为投诉主体,那些因为政府采购可能受到潜在利益损害的当事人不能作为投诉主体。其实,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过程的复杂性和采购技术的专业性,以及采购实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未中标的供应商权益受损的可能性更大,而这种受损由于是一个预期利益的损害,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实质损害的存在,这样,不可避免地被排斥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外。可见,受案主体范围仅限于存在既定的损害事实的当事人,必然排斥一部分权益受到潜在损害的当事人,即第三人成为原告,进而难以平等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采购规则(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简称FAR)的规定,采购机构应当受理第三人提出的所有决标异议,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简称GAO)也可以受理各种决标争议案件。联邦赔偿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 简称CFC)和联邦地方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 简称FDC)的管辖权也包括利益相关人因不满采购机构的招标邀请、决标等采购行为,或者因采购机构违反与采购项目或拟定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提起的决标争议诉讼。采购机构、联邦会计总署和总务署合同申诉委员会(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简称GSBCA)要求提起异议的第三人必须是利益相关人。所谓利益相关人,是指其直接经济利益将会因为决标或者未能决标而受到影响的现实或者预期投标商。联邦赔偿法院要求异议第三人如果能够证明政府违反了诸如应当依善意评价标书这样的默示契约责任。联邦地方法院根据规定,则要求第三人必须证明他因为采购机构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美国联邦采购规则还规定,当竞标者向采购机构提起异议时,采购机构应该暂停决标,直到对该异议做出裁决或以其他方式化解为止,除非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不及时决标将导致交货或履行受到不当稽延,或者快速决标有利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2006-09-21 10:2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