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h7510 题目:关于“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能投标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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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9年版)
第18页规定: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在有效期内的;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其中“第(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本条规定在法律和相关法规里面均找不到依据,而在一个范本里面出现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2010-03-29 16: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