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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标准文件中“工程接收证收”一些词语的含义
作者:wangxuehai
题目:关于标准文件中“工程接收证收”一些词语的含义
MAIL:wang_xuehai5721@163.com
IP地址:221.239.110.*


由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为一个通用范本,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编制相关行业的标准文件。对于标准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中一些词语有时不太好界定。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已出,目前在学习过程中对于一些词语的定义掌握不太好,主要是标准文件中提到“工程接收证书”,现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其替换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28中规定,合同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工程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签字,之后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完工清场和提交竣工资料后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含义,感觉“工程接收证书”的阶段更像是验收规程中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的阶段,只是验收规定里没有明确写明颁发相应证书。而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中提到“工程移交证书”,与“工程接收证书”更为接近,可是监理规范目前也正在修订之中,而且验收规程中也未提出在该阶段颁发相应证书。如果这样的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及验收规程中的“合同项目完成证书”就代表工程的正式移交凭证

  发贴时间2010-04-06 19:54:21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不一样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合同项目完成证书表明发包人已经确认承包人合同项目按约履约结束;工程接收证书表明发包人正式接收该工程(也有称为移交证书的),此后工程归发包人使用,并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发贴时间2010-04-08 09:36:3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接收证书”的各种提法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看你的提问,知道水利部颁发了2009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从书店购书后,拜读了有关文件,望共同讨论和交流你提出的问题。对比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看法如下:
《标准文件》中“工程接受证书”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都是工程竣工后,颁发证书,发包人接受了工程项目,并开始承担照管的责任,投入运行。但是具备签发证书的条件和签发办法有所不同,如下:
  其一、“工程接受证书”是指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提交了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和实施计划后,向监理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人核实无误后,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其中指明了完工日,之后进入缺陷责任期;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是指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处理完遗留问题,移交工程与竣工资料和签认。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和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后进入缺陷责任期,也称工程质量保修期。
以上不同是显而易见的:(1)前者是由监理人核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后者是由发包人核定。(2)具备验收的条件除前者外后者增加了“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和提交有关资料”。(3)前者允许遗留部分尾工(不影响工程的运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包括施工场地清理;而后者不行。
  其二、颁发渠道不同。“工程接受证书”是由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有发包人签认的证书;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是发包人直接颁发给承包人的。前者正在向国际过渡,即竣工验收准备和组织验收,均由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负责进行,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的52.3款与前者基本一致,应该说水利部现在颁发了2009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工程验收部分,较前者比后退了,不知为何?
  建议:如果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纳入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8款竣工验收,以及补充2009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8款竣工验收(验收),这将乱的无法操作。所以应保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8款全文不变,作为通用合同条款,再在制定的水利水电行业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这样就能正确表述“工程接受证书”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内涵,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水电《标准文件》具有可操作性。也更能与水利水电验收操作规程相连接。然后结合具体工程项目对行业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则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这样编制的合同条款才是有可操作性的。也才能使“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内涵清楚。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4.16.






  发贴时间2010-04-16 1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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