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意初探(一)
作者:zhxh
题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意初探(一)
MAIL:ipmgp@uir.cn
IP地址:123.122.12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意初探(一)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吕汉阳 博士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更明确 更细致 更有力
  
  眼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在此谈谈自己对该条例的一些看法,抛引玉之砖,与业内同行探讨。
  
  体现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
  
  《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要求太多,而对采购人所要担负的责任与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太少。本条例中处处体现了对采购人的制约,体现了减小供应商投标成本的意图。如第五十六条明确取消了履约保证金,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收取保证金。第六十条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第六十二条要求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拖延。可见,本条例更多地考虑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益保证,处处体现了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这是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与精神,也是其重要特色。
  
  相关条文: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适用范围拓宽
  
  本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同时也有新的突破,大大拓宽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这必将带来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发展。规模的扩大是政府采购发挥有关政策功能的基础,因此,本条例对于适用范围的明确与突破意义重大。
  
  (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其中的新突破是:包含了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纳入。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也包括在内。
  
  (二)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服务采用列举式说明,更为直观。其中的新突破是:将知识产权视为货物。
  
  (三)明确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其意义是,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环节的招投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相关条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进一步界定国货
  
  (一)明确了本国货物的一个定义,并给出公式,比《政府采购法》有所细化,但并未拿出具体界定标准,可能还留有疑问,让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均继续期待。
  
  (二)明确了本国工程、服务的定义,按照注册地标准,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就属于本国工程、服务的提供商--这明确了在华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法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领域享受与我国企业的同等待遇。这对外资企业是重大利好。
  
  (三)将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产品的定义放进本条例,给予明确,肯定了这两年本办法的可操作性。这是我国对扶持国货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国货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区分要支持的对象,就按照反向思维首先通过对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对肯定不是国货的产品给予一定的限制。这不失为阶段性的好方法,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迫切的现实监管需要,也体现了开放式的监管思路,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的智慧。
  
  相关条文:第十条、第十一条


  发贴时间2010-04-13 18:51:58 
 ** 贴子回复

作者:214004
题目:不提意见光拍马屁,征求意见又有何用??????
MAIL:we214004@msn.com
IP地址:114.229.14.*




如是专家,更应能指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众多不正确不准确不合理处,而不是一味溜须拍马。最简单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明显应归属于服务类在实施条例意见稿里竟放到工程类里。可叹!







  发贴时间2010-09-04 19:33:43 
 ** 贴子回复

作者:老贝
题目:为了争利而已
MAIL:sywk2004@163.com
IP地址:116.2.171.*




就是利益驱使,财政部大概想最好全部招标纳入政府采购,非政府资金再设个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这样的话所有的招标都归财政管,建设部招标可以歇菜。。。





  发贴时间2011-01-28 14:00:48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