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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这算重大偏差吗
作者:ytcyj
题目:这算重大偏差吗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13.106.206.*


我方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将工程名称打错(遗漏了几个字),开标当日并未有人提出异议,但在公示期间,有单位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做废标处理.请问,我公司这个差错算重大偏差吗?可以以此为由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吗

  发贴时间2010-04-27 20:23:59 
 ** 贴子回复

作者:东方
题目:应是细微偏差
MAIL:181237016@qq.com
IP地址:219.133.24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非招标文件里有对重大偏差的其他规定,或者有关于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废标条款,否则,你方仅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将工程名称打错(遗漏了几个字)”,实属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因此,你方只需书面澄清并纠正投标文件的书写错误便可。
    另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在中标通知书未正式发出前必须对评标全过程予以保密,试问其他单位怎么知道你方标书的详情。质疑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形式,有效的质疑需要合理合法的证据。






  发贴时间2010-04-28 10: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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