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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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委要求提供某些证件原件时,不是直接要,应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索取。投标人必须提供(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一般是提供复印件),以便验证。如果不予提供可以认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作为无效标处理。请注意!评委是不能直接面对投标人的。
2.投标人1等于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投标文件,也即投两次标。因此对投标人1和有投标人1的联合体都作为无效标处理。
以上两个问题招标人或评委会均有权处理。评委会也应通过招标人处理。
3.本人对《政府采购法》学的不好,但是只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该项目的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都应遵守《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未规定需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1.
2010-05-01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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