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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吕汉阳:政府采购明确考虑中小企业诉求
作者:zhxh
题目:吕汉阳:政府采购明确考虑中小企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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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阳:政府采购明确考虑中小企业诉求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预计2009年全年采购额达到6000亿元。

  明确投标保证金在国务院法制办发出的通知中强调,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第43条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吕汉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法》中就有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和政策功能,但这些原则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尽管只有一条保证金的规定,但可以认为是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明确措施。”吕汉阳介绍,目前在各地的招投标中,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要求每次参与招投标都要缴纳保证金,有的地方则只需缴纳一次保证金,企业就可以一直参与类似项目的招投标,相当于“注册金”,但这笔钱需要一直压在相关单位。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的确造成了

  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负担。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中小企业支持。”

  他同时指出,征求意见稿第55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这是《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增加的这一规定也是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吕汉阳告诉本报记者,财政部有望在今年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出台部门规章,“可能在部门规章中,会有更多中小企业愿意看到的内容”。

  国民待遇受关注在我国出台《政府采购法》后,有关国货标准的界定一直备受外资企业的关注。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国货”的明确定义,财政部之前也仅对于“进口产品”做出了规定。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货物”做出了明确细化。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吕汉阳认为,此次虽然明确本国货物的定义,并给出了比例计算公式,但由于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以这方面的制度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出台,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影响有限。

  但他指出,“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的规定,可以看作明确了注册地标准,对在中国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给予了国民待遇。

  “外资企业对于政府采购的关注一直集中在市场准入方面,外国商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政府部门反映外资企业的建议。此次在工程、服务的界定上,明确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对于外资在华设立的中国法人给予国民待遇,可看作是对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利好。意味着像微软中国这样的中国法人都可以平等参与中国的政府采购中。”

  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和商会已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机构都将在近日举行会议,聘请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


  发贴时间2010-05-03 1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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