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价款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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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对原招标项目增加工程规模的变更协议中,必须进行约定“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的要求是不科学的。因为不论任何合同形式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物价波动和法律法规变化、变更、违约、风险(特别是不可抗力的风险)和争议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受损失的一方以补偿。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补偿,必然要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这个招标监管部门管的太多,应该说他只应管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律进行。这条规定请见《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关于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只要不违法,就不应干预。
建议:1、首先应向它说明任何合同价格都不是一层不变的,请他们看看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如果他坚持不给予备案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2、合同仍按不增加规模原合同签订。待在合同执行期通过变更的方式,增加合同规模。按新的变更协议执行,这时期就不归他管了。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6.
2010-05-07 12: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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