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综合单价报价过高结算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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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只要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乘以工程数量等于合价,即无算术错误,就不能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是《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规定的,如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所以在评标时发现某子项单价过高时(除非淘汰其投标),也不能更改。也即报价高,不能降,报价低,也不补。一旦确定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招标人已经接受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
因此在合同执行期不能依据概预算更改承包人的任何子项单价。所以只能按此单价结算。审计也不能改。如果可以依照概预算改动时,就意味着单价报高的降下来,报低的补上去,就成了用概预算价结算,还谈什么投标竞争?也因此才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据你讲:“个别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等于合价)比正常单价高出了15倍。”“因为这个价格影响到总造价的30%还多。”这样的投标为何还让他中标?不可思议!招标的目的应是通过投标竞争,选择有能力和实力的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不知你们依据什么选择的中标人?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21.
2010-05-21 09: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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