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hxh 题目: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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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
---由中国美国商会2010年白皮书政府采购部分谈起
来源:国际商报 2010-5-7第四版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 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吕汉阳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为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从国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来看,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购买国货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国货采购制度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和严密的制度。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而恰恰是美国的“发明”,也是美国一直在用的手段。近在去年的2009年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其签署的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第1640条款中,还专门重申并强调了购买美国货制度的适用。
美国的购买国货制度
在购买国货制度方面,美国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以《购买美国产品法》(BuyAmericanAct)为核心,以《贸易协定法》(TradeAgreementAct)、《贝瑞修正案》(BerryAmendment)、《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Regulation,FAR)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完整法律体系,它规定了购买国货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下是这一法律体系中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几个法律法规。
《购买美国产品法》这是美国政府采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也是购买国货制度的奠基石。它诞生于1933年,当时美国正处于经济大萧条时期,国内经济动荡、失业率激增,为保证国内产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的推动和导向作用,美国国会特别制订了《购买美国产品法》。经济危机结束之后,该法案并未随之失效,反而在相应利益集团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强化,也使购买国货从最初的临时应急措施演变为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贸易协定法》美国购买国货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贸易协定法》构成的,后者是前者的重要例外。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政府采购的区域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兴起,美国政府加入了政府采购协定(GPA),为了解决GPA与《购买美国产品法》之间的冲突,美国国会于1979年通过了《贸易协定法》,以落实的国民待遇原则。从本质上来讲,《贸易协定法》是GPA等政府采购条约义务在美国国内法上的体现。它的主要目的是依照美国在GPA框架下以及在其他政府采购条约中承担的义务,免除《贸易协定法》对来自GPA成员方和其他政府采购条约成员方制成品的市场限制。因此,它是《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一种重要例外。
美国购买国货的法律体系框架中,除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贸易协定法》之外,《贝瑞修正案》和《联邦采购条例》也是美国购买国货制度的重要补充。《贝瑞修正案》主要规范的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行为———国防采购。《联邦采购条例》就是这些行政法规中最重要的法规之一,它规定了与实施《购买美国产品法》、《贸易协定法》等相关的行政规则。例如,《政府采购条例》就对美国产品作出了进一步界定。
可见,购买国货制度是美国的创造和发明,而且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后,也仅是通过《贸易协定法》将GPA的义务转换为购买国货制度的例外,而并没有全面废除《购买美国货法》等有关国货的规定。
2010-05-24 22:08: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