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时间确定及有效投标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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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本人不知招标师教材是如何表述的,回答的问题是我的看法,如果你参加考试遇到此题,请按教材表述回答,不要以此为准。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我理解“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是指第一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时开始计,而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表明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出售)之日”。正如你说的“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不是指报名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是计入二十日之内的。比如六月一日上午10时开始出售招标文件,其中五号和六号为节假日,因此到八号上午10时止,为发售招标文件的五个工作日。二十一日上午10时投标截止时间,也是开标时间。达到了不得少于二十日(包括节假日)的规定。上面我讲的:“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不是指报名时间”,是因为《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均未规定有报名程序。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程序。
上述各日期都写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已经固定了。如果是指“潜在投标人第一个购买文件时开始计”,在上述所有时间都是变动的,不符合常规。
对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看法如下:在投标截止前只要有3 家以上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可以开标了。否则原封(不得开封投标文件)退回投标文件,而重新招标。但是开标后通过评标有一家或两家资格后审未通过(本不应出现这种情况),或者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两家时,如果投标价格不合理(过高或者过低),可理解为缺乏有效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说明是有效竞争。应从这一家或两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选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如果开标后有效投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而否定所有投标时,因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已经公开了,这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重新招标时也给这些投标人带来竞争上的困难。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6.28.
2010-06-28 08: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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