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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谢谢答复,并提出个别想法,与大家讨论
作者:tjkd
题目:谢谢答复,并提出个别想法,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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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61.133.207.*


首先谢谢在线专家2的答复。其实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很多矛盾和难以对接的问题,之前我所提问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问题,是因为在各法律法规中都未给予明确,而且在文字上的理解也存在一定难度,从逻辑推理,确实应该以公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但之所以存在疑问是因为在考虑投标人利益上出发,虽然招标公告确定了发出时间,但投标人只有在报名后实际拿到招标文件才能知道细节,才能制定实质响应的投标文件,这样才能更大的保护投标人利益,真正符合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第二个有关有效投标的问题,我也十分赞同专家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规定中说的“可以”,就让人在概念上有了伸缩空间,也带来了歧义。因此产生疑惑,深感招投标有关法律应该更加严谨、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讨论稿)中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漏洞,操作性不强,在某些该具体化、细节化的地方模棱两可,起初对《条例》充满信心,现在有些着急。例如《条例》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这里明显含糊了几个问题,一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施工和货物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服务不超过10万,条例予以省略甚是不妥。其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也有瑕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这也是今年招标师考试的一个考点。因此新出台《条例》,应该更贴近招投标现状,贴近实践,贴近实际操作,把应该明确的予以明确,把应该归纳的予以归纳统一,这样通过出台权威性的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部门各自为政的矛盾,减少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发贴时间2010-06-28 09:34:14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新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该归纳统一、贴近实际操作、减少多部门各自为政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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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124.115.171.*




新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该对有关部委令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归纳统一、贴近实际操作、减少多部门各自为政的矛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贴时间2010-06-30 0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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