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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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委托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行招标工作。也可以理解在招标人的领导之下,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之下,进行全部的招标具体工作。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所有招标的具体工作全部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
2、各阶段成果和各程序必须经过招标人批准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其中包括:
(1)在招标人的领导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市场调查,以及做好各项招标的准备工作;
(2)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等的编制必须经过招标人批准,并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的名义发售;
(3)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条件,以及评标的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必须经过招标人批准后写入招标文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并由招标人审查和批准;
(5)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包括由招标人指派的评标代表,最后要经过招标人批准。并由招标人授予评委会评标的权力;
(6)开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会议纪要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应呈报招标人;
(7)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或中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汇报给招标人,最后由招标人确定或批准中标人;
(8)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签署发出;
(9)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并经招标人批准之后,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主签,招标代理机构副签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正本必须由招标人保管,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保留副本。
(10)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投标保证金,但由于投标人投标截止以后放弃投标、中标后不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扣留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
我本人想到的主要内容就这些,请其他专家和网友纠正!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7.1.
2010-07-01 17: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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