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a 题目:由“虚假招标”现象透视招投标制度的缺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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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三、招投标制度上存在的缺失
“虚假招标”得以实施,除了主观原因外,与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关系,分析如下:
1、对招标人(项目法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招标人是实施项目的主体,它要向国家及各投资方负责,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并按合同为其提供服务,招标人在项目建设中处于强势地位。虽然国家对招标人的责、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招标人仍享有高度的自主权。目前对招标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内部监督 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招标时,纪委、审计等部门参加招标会议,对招标、评标进行监督。
(2)投标企业的监督 参加投标的企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投诉。
(3)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 如重点项目稽察、工程竣工审计等。
上述监督措施看起来很完整、很严密,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既有事前监督,又有事中、事后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监督可能只起到程序化的作用,关键是缺乏懂招投标知识的专业人员,监督人员的岗位设计也不合理,使监督流于形式。例如,一些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招标必须有纪委、审计等部门参加,纪委、审计的参加人员多数不懂招标投标法规,招标程序、评标办法是否符合规定自己都不清楚,又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招标人的负责人大多是由行业或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大多由招标人的负责人担任,即使不是由本人担任,也是由其指定,纪委、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多为自己的部下、同事,下级监督上级,同事之间互相监督,缺乏制衡机制,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时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不正常的情况,不知道到哪个部门去投诉(难以搞清投诉的部门)。有的投标人虽然知道评标过程不正常,但为了以后还要做项目,不愿得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投诉要实名制,一旦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它投标人都知道投诉人,因为投诉有时可能影响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业务),只能忍气吞声。
由于我国对招投标的监管体制为各个部门分散监管体制,也就是说,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发改委(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2、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混乱
我国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分散在各个行业,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货物采购是整个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招标资质管理,原经贸委负责技改项目招标资质管理,商务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招标资质管理,还有其它的一些资质管理办法,招标人都搞不清楚选择具有哪一类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却在代理发改委审批的工业类项目招标业务,有原经贸委颁发的技改项目招标资质,却不允许代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建设工程招标乙级资质,却在代理投资几亿元以上的省级重点项目招标业务等等,在这种交叉管理中,必然出现对招标人监管的漏洞。
(未完)
2006-05-26 11: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