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人放弃投标(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何正确处理后续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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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有效期(或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已经确定中标人,就意味着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仅公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只能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是不能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称保证金)。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废止其中标,除扣留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增加的所有费用)。如果在有效期内由于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选择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原投标有效期内,由于原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使新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时间的不够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因此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月(应在30天内)还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也未延长投标有效期),因此等于招标人终止了招标。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于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终止招标并妥善处理完毕后,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后招标失败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1)从不足三个投标人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授予合同条件确定中标人,或者(2)不再招标,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
结论:当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如果过了投标有效期,就意味着招标人中止了招标,应接受处罚,并赔偿给予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失败后,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8.18.
2010-08-18 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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