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对投标人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就作为不守诚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看法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9.*
|
|
正如以上老师的看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或称拦标价)”我认为是不对的,是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授予合同的条件有差异。因为过去讨论了多次,在此对“招标控制价”不展开讨论了。重点谈对其它问题的看法,如下:
1.既然邀请招标,就不应只邀请三家投标,最少5家,最好7家。由于邀请投标人过少就造成了有效投标只有一家的局面。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由他依据招标条件和自己的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需要的价格。不同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也不同,报价高与低是投标人的权利。但是招标人有认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确认为无效标的权利。
3.评标委员会有确定招标失败和重新招标的权利,但是结合你们的情况,还有一家是有效标,如果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不能认为“明显缺乏竞争”,而是有明显竞争的投标价格,就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授予合同条件,通过评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否则把投标价格合理、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作无效标(即废标)处理,该投标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即使是由于投标人投标价格过高,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其责任也不是投标人的,而应是招标人的。你单位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是应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更不能由此确认为投标人扰乱建设市场或不守诚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也不能作为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的理由。
5.依据法律和法规以及惯例,投标保证金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后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不签订合同)时,才能由招标人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以补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投标价格过高,就扣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8.25..
2010-08-25 14:4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