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回复问题六-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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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前保密。也就是说:若采用标底上浮一定百分比作为拦标价(注:这里应该被理解为最高限价),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拦标价在开标前也是保密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商榷:
第一、根据国家城建部建市【2005】208号文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公布;现在的标准文件与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的规定有矛盾,不知如何理解?立法思维的延续性如何解决?
第二、国家城建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工程腐败、预防权力寻租等制度,其中大力推行无标底招标就是重大举措之一,其真正的目的就是减弱或消除标底的作用,删减可能引起腐败问题的环节。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何能够体现反腐倡廉的精神呢?
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投资概算应在招标文件或公告上予以公布,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该投资概算(这里可被理解为最高限价)。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该投资概算和标底值的关系(若采用有标底招标的话)。
应该承认:拦标价与标底有一定的关系,但拦标价不能与标底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建立关系,标底是招标人有关工程造价的期望值,而拦标价是招标人根据工程技术经济要求,以参考标底值为主,并结合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的报价区间(下限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拦标价的确定因素要比标底的确定因素要广泛。
2010-09-09 10:2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