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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由“虚假招标”现象透视招投标制度的缺失(三)
作者:ctba
题目:由“虚假招标”现象透视招投标制度的缺失(三)
MAIL:ctba@chinabidd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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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3、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门槛太低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建设中处于从属地位。招标代理业务技术含量较低,招标的目的,主要是规范采购程序,使采购行为科学化、透明化,保证采购利益最大化。不招标项目照样能够建成,招标工作的好与坏,难以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只是由于国家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的法律法规,有些项目不得不进行招标。随着招标项目的增多,招标代理市场蓬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遍地都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设置较低,从业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招标代理资质多头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恶性竞争的局面愈演愈烈。相对于审计、评估等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招标代理业务收入见效快、技术含量低,只要拿到项目,就能挣到钱,为了拿到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时也得答应。招标代理机构要看招标人的脸色行事,要按招标人的意志办事,否则随便找一个理由,就换另一家。有的一个工程项目,就有两、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有的甚至有五、六家。在项目招标时,为了达到招标人满意,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所掌握的招投标知识,编制既满足招标人的想法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最终达到招标人满意的评标结果。因此,产生“虚假招标”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4、招投标活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良好的监督机制,应该是招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想违规而不能、不敢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如违规后,将面临关门的危机。而现在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违规成本低,使得“虚假招标”的现象屡禁不绝。
    在招投标实施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招标人,一个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招标人自行招标除外),对招标人的监督上面已经论述过,下面主要论述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制度。招标活动的实施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3号令)》、《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些地方、行业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1)监督主体是谁?
    国务院颁发的《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指出,“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照这段话的理解就是,一个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接受多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例如,工业项目招标,在招标活动中要接受发改委(经贸)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招标,还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中的进口设备招标,还要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的货物采购、勘察设计招标,还要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此多的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将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落实到实处。
(未完)


  发贴时间2006-05-29 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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