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项目变更估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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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路桥从150米变为250米,以及上部结构也改变了,应是属于合同规定的变更内容。至于如何确定合同价格,应依照你们签订的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由于你未谈及,所以只能依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中15.4.2、15.4.3、15.4.4规定进行处理。请查阅上述文件。这些规定是对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5.4款的细化形成的。交通运输部文件中15.4.2和15.4.3与九部委文件中15.4.1和15.4.2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两个文件中的15.4.4和15.4.3款不一致,也即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类似子项目的单价,处理的原则不同。交通运输部的文件是以“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而九部委的文件是以“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我个人认为九部委文件的规定更适合处理变更的工作。只有在招标人依据工程概预算指标编制标底,而且投标人也用工程概预算指标编制投标价格时,招标人才要求投标人提供个子项目的单价分析表。这样做就不是市场竞争行为,仍未脱离计划经济范畴。所以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招标时,一般是不要求提供各子项目的单价分析表。因为投标人的单价分析表是投标人的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严重降低其竞争力。
结合你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工程是属于重大变更,因路长增加67%和复杂上部结构的改变。因此工期要延长,施工机械可能要增加和改变,所以对直线工期和施工技术措施影响较大。所以应以两个文件的15.4.4和15.4.3款的规定处理。如果发包人要求变更后的工期应按原工期完工时,承包人必须增加资源的投入,因此应补偿给承包人赶工费。
如果发包人及时处理工程的变更,并达成结算的协议,这构不成索赔工作。否则拖延工程实施,再确定变更时,这将严重拖延了工期,由此变更就演变成索赔了。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10.10.
2010-10-10 1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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