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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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问题不常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的设备及相关伴随服务的合同价格,应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中标人确认的修正后投标价,以下略),正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价格(中标人)不能改变。否则将形成新的要约-承诺关系,违反招投标一次性原则。
你提出的背景资料不能判断中标人为何改变价格,若其欲调整供货范围且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后的供货范围也要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或招标文件规定是可调价格合同,且签订合同时又发生了价格变更的条件,建议:采用合同变更的方式;若其欲降低功能、品质等,则不允许,这将对落标单位不公平。
2010-11-02 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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