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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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招标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并明确规定由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即列入概预算中)。以上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因此其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但是不知为何,发改委又发出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改变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无法约定,只能是强加于投标人,写在招标文件中。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就出现了你提出的收取标准和列支再哪个项目中、何时收取和如何操作、中标人和招标人未能签订的合同,以及同一项目多次招标如何收费的问题出现。我个人的看法如下:
1、还是执行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宜,以便招标人用经济手段制约代理单位服务质量。并在支付上有其保证。
2、如果必须由中标人支付时;(1)应把该费用列支在暂列金额项目中,不能用投标保证金扣抵;(2)支付的时间是签定合同协议书后,在合同执行时第一次办理项目价款支付时,按招标人批准的数额,在暂列金额中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这样做无需投标人估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摊入投标报价之中。(3)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中标人与招标人未能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也无资金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应由其与招标人协商处理。决不能因未签订合同,招标人就不支付为他服务的代理服务费。这时让中标人支付,显然是不合适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12.3.
2010-12-03 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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