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记录中投标价格与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以那个为准评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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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没有直接表述是以唱标为准或以投标函为准的投标价格进行评标。但是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里指的投标价格是投标函中投标人写明的为完成招标项目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均规定:“如有算数错误时,应以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为准进行修正。”因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各个汇总价,如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都应以这个投标价格为准。也因此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1.4款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是第三位解释。可见投标函中投标价格的重要性。
召开开标会议的目的是:“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自己的竞争地位。”因此唱标时投标人投标价格与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不能以唱标价为准,还应以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为准,进行评标。即使是开标后投标人签字默认的记录表,也不能以唱标价格为准。开标记录表是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但是投标函是合同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12.9.
2010-12-09 17: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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