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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废标问题的探讨
作者:公平
题目:关于废标问题的探讨
MAIL:LXY50000@163.COM
IP地址:218.60.138.*


某招标项目,有4家投标人投标,唱标后,有1家投标人工期没做出实质性响应废掉,剩3家进入评标环节,最后定标。公示后排名第2的中标后选人对排名第1的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发现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资质,理应在祥评前就废掉,这样的话不足3家,结果是招标失败。
我的问题是,在形成了投诉后,监管部门是维持评标有效,让排名第2的后选人升为排名第一,还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


  发贴时间2010-12-30 15:52:26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58.243.4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是两个概念,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建议: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下的两家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确定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反之,视不同情况依法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发贴时间2010-12-31 10:39:45 
 ** 贴子回复

作者:公平
题目:有问再提
MAIL:LXY50000@163.COM
IP地址:218.60.139.*




谢谢徐老师,请问组织评委会复议,是指请回原来的评委会成员,还是重新抽取专家组建?





  发贴时间2010-12-31 10:50:04 
 ** 贴子回复

作者:ZHULEI
题目:供参考
MAIL:zhulei@sumex.com.cn
IP地址:180.109.10.*




监管部门让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之后让排名第2的侯选人升为排名第一,或者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都没有错,因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重大失误,废标后投标人又不足三家。重新组织评标最好请回原来的评委会成员自纠差错。重新抽取专家可能会改变第一次评标结果(排序),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发贴时间2010-12-31 20:48:4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如何由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3.*




  我对你提出的定标程序问题有如下不同的看法:
  1、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少于3家时,不能轻易地废除所有投标。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效投标只有两家或一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接受时,就是有明显竞争的有效投标。就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从这两家或一家,确定中标人。否则才可以全部废标并重新招标。依据你提供的情况,是不能全部作废标处理,也即不应是“结果是招标失败”。
  2、既然已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由于公示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专业资质条件(无论是谁投诉的,只要属实)就应取消其中标资格。这样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不应该以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认为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如果按废标处理,对响应招标文件和投标价格合理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后,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已经解散。无需再集中改正错误,招标人有权改正评委会未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责成招标人处理。不能由行政监督部门直接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因为行政监督部门不是招标管理部门,而是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3..






  发贴时间2011-01-03 21:30:34 
 ** 贴子回复

作者:gzmw
题目:关于废标
MAIL:hellod@foxmail.com
IP地址:61.144.17.*




关于废标条款之一,招标文件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
只要是少于3家,必须废标。






  发贴时间2011-01-10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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