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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资格审查问题
作者:yzy
题目:资格审查问题
MAIL:yzy700930@sina.com
IP地址:222.128.54.*


有一项目原发布招标公告标识为资格预审,但最终报名的只有5家,招标人想改为资格后审,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需不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不想重新发布公告,只想写个申请送监管部门审批就直接进行入资格后审,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法律法规这方面有何规定?请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1-01-06 09:26:05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58.243.40.*




参照国家住建部标准文件的规定:如采用资格预审,可采用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
    若采用合格制审查(即不限制合格投标人数量,但合格申请人至少要达到三家),则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合格;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申请人均合格。
    若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申请人数量未达到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则取这些合格单位为合格申请人,不再评分,否则,需要资格审查文员会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约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完全不必要重新发布公告,也没必要改为资格后审。
   个人拙见,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1-01-06 11:15:2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可否把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9.*




  发布招标公告(也即资格预审公告)并表明是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后,就不能改变采用资格后审。理由之一,因为改变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在不知到资格合格的条件下购买招标文件。如果之后发现资格条件不合格时,已经购买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如果投标人对合格资格条件理解不准,即购买了招标文件,又编制投标文件,这将造成更大的损失。理由之二,如果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改用资格后审,就意味着原资格预审的招标要终止。这也违反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这要受到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也要给予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理由之三,改用资格后审,不发招标公告,直接申请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给用资格后审时,也就意味着终止原资格预审的招标,等于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也即资格后审的招标)。
  结论: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是不能随意把资格预审的招标,改成资格后审招标。因此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决定,而不能在其之后。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10.






  发贴时间2011-01-10 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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