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hzx 题目:关于招投标被没收保证金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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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参加一个国投公司的项目投标,要求的是在网上一次性报价,也只允许报一次价,因做投标报价资料时,由于计算员失误,我们的报价与网上的报价不符,与网上报价时又少报了0.7个百分点,招标人以招标资料上的条款“如投标报价与网上报价不符的视为恶意弃标,应被没收保证金”,招标人以此条款为由没收我公司保证金,但同时招标文件上又有一条:如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为准。
2、四川比选项目有个特色,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都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咋能拒绝投标(被没收保证金的可能性更快)?但招标文又是在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当把招标文件买回来后才知道有些不合理的条款。
2、买回招标资料后,我公司发现该项目投标的风险比较大,在承诺函中将报名时提交的保证金按自己公司的意愿减少了。但现在业务还是要求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3、没收应该是违法所得被没收,而业主以没收的名议是否具有合法性?
四川比选项目有个特色,要求在网上报价后用最低报价的9家企业参加随机抽选,随机抽选3家企业参加项目的投标,然后根据企业自己在网上的报价做报价书与相关资料。
现在我公司想要求行政复会,但不知道符合条件吗?如符合条件应该找那一个部门?
谢谢各位专家
2011-01-08 18: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