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如何处理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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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单价合同(招标大多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工程数量都是参考工程量。也就是说在合同实施时,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数量乘以投标时的相应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的。所以投标人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抄错或写错),不应是重大的偏离或者实质性不响应。也因此在各部委颁发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相应工程量不一致时按无效标处理”。为慎重对待,应该给予投标人改正的机会,通过澄清(文字通知)要求投标人补正。如果投标人及时反馈(文字回答),纠正该项目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一致时),和相应的合价,以及投标总价。他的投标仍然有效,进行评标。但是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改正其错误的工程量时,就意味着他与其他所有投标人不是在同一工程量基础上投标,也即不在同一基础上投标。也就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在同一个基准线上计价评审,可以认为他投的是无效标,不再给予继续评审。
还应说明的,给予投标人改正工程量错误的机会,即不轻易淘汰其投标,对招标人来说增加了一个选择中标人机会,对招标人是有利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26.
2011-01-26 14: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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