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题目:有感于“心软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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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有篇署名吴小明的“心软的代价”文章。讲的是某次招标,投标人没带齐样品,于是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机会;最终落标,却状告评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他投标。投诉人的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我公司未带,而评标委员会却没有作无效投标处理,此举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结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监管部门判定中标结果无效。
文章说:评标结束后,该供应商未能中标,便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进而投诉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复议。经调查,并征求财政厅法律顾问的意见,初步认定该招标活动程序不合法,拟责令废标,重新组织招标。然而中标企业是一家瑞士公司,对上述处理意见反应非常强烈,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先后给厅领导发来2封律师函,中国总部总裁及中方代表也多次来访,认为自己是无过错方,如果废标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要求国家赔偿。为依法妥善处理,监管部门先后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向全国知名政府采购专家、法律顾问请教、咨询,寻找法律支撑。
从该案例可以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许多问题,也值得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深思:第一,招标人如何编写科学严密的招标文件进而规避招标中出现的问题。比方说,招标文件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的重点是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招标文件对该“要求”的描述就要让投标人、评委都能够理解且无歧义。第二,评标过程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如案例中所述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记录并经评委签字确认,以免将来面临投诉时可能会处于被动。第三,如何理解运用法定的“质疑、投诉的条件”。文章分析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在这个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不仅没有受到损害,还是实际受益人,不符合提出此一内容投诉的条件。因此,监管部门作出了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的决定。
从文章的介绍中可以看到,该项目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认为主要责任在监管部门。一个本可以不受理的投诉,却要专家复议、中标人多次维权、监管部门多次组织论证、向全国知名政府采购专家、法律顾问请教、咨询,寻找法律支撑。试问,这些资源浪费造成的损失该谁来埋单?监管部门为何不能把法律吃透,集采机构为何效率如此低下?
这个案例作者认为主因是评委心软的代价。我倒认为评委没有多大问题,要说代价我认为是“法盲的代价”。
2011-01-28 14:5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