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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造价员成果文件有盖章但没签字是否作为废标处理?
作者:ly7711
题目:造价员成果文件有盖章但没签字是否作为废标处理?
MAIL:ly7261720@126.com
IP地址:60.185.45.*


    我们在开标的时候经常碰到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加盖了造价员资格章但忘了签名,评委就把该投标文件废标了。理由是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中有“造价员应在自己编制的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的规定,虽然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此作出废标的规定。请教各位老师,这样做合理吗,如果不作为废标,该如何处理?还有类似的投标文件中把招标人名称写错了,都作为废标处理,是否合理?

  发贴时间2011-02-17 09:06:40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58.243.37.*




   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一般都是评标时“符合性条件”的审查内容,只要有一条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均应按废标处理;
   另外,国家现行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废标条款都有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的组价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造价文件的规定:组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加盖法人、造价人员执业章,否则将不具备效力。
   所以,尽管招标文件未载明对组价工程量清单盖章签字的规定,但也要遵守国家有关造价文件执行。
   






  发贴时间2011-02-17 09:30:0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58.243.37.*




   至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错招标人名称,要分不同情况来对待:
  1、若投标文件通篇均写错,可视作未对“要约之邀请”的发出人发出要约,因为在合同法中的要约之邀请的发出方必须是要约的接受方,这种情况下可按废标处理,否则,合同成立的主体合法性有问题;
  2、若投标文件只是部分写错,评标委员会可视作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提交一份书面评标澄清即可,书面澄清应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发贴时间2011-02-17 09:42:24 
 ** 贴子回复

作者:ly7711
题目:谢谢徐老师回复,同时请教
MAIL:ly7261720@126.com
IP地址:60.185.45.*




    谢谢徐老师的回复,同时请教几个问题: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废标的“概括性”规定指什么,我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看到类似的规定。第二关于造价员签字盖章,《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中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但如果造价员盖了专用章,没有签字会有什么后果,该办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概括性”的规定,这种情况作为废标,是不是缺乏依据呢?





  发贴时间2011-02-17 10:38:13 
 ** 贴子回复

作者:ly7711
题目:谢谢徐老师回复,同时请教
MAIL:ly7261720@126.com
IP地址:60.185.45.*




    谢谢徐老师的回复,同时请教几个问题: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废标的“概括性”规定指什么,我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看到类似的规定。第二关于造价员签字盖章,《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中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但如果造价员盖了专用章,没有签字会有什么后果,该办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概括性”的规定,这种情况作为废标,是不是缺乏依据呢?





  发贴时间2011-02-17 10:38: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由谁签字盖章为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4.*




  投标人编制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首先由企业法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签字与盖章即可。如果投标人的有造价员资质的签字也可以,但只应是副签。如果无投标代理人签字则可以作无效标处理。而无造价员签字无关系。《招标投标法》或七部委编制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必须由造价员签字。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中有“造价员应在自己编制的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的规定,是对的,应理解为只对编制的成果文件负责,只是对投标人代理负责,不是对招标人负责。对招标人负责的是有投标企业法人委托的投标代理人。
  因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有合法的投标代理人签字和盖章。无造价员签字和盖章不能做无效标处理。
  如果某部委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造价员签字与盖章时,只应适应该部所属范围,不适合全国的。
  另应说明的是,在投标人有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综合单价的编制,应由投标企业内自己的有资质的造价员,不应是其他部门的。如果投标人自己不能编制投标价格时,这样的投标人是不合格的。如果投标人雇用社会上的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投标价格,这可真成为笑话了!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2.17.






  发贴时间2011-02-17 10:46:28 
 ** 贴子回复

作者:ly7711
题目:谢谢唐老师回复
MAIL:ly7261720@126.com
IP地址:60.185.45.*




    通过唐老师讲解,弄清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造价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容易理解了。





  发贴时间2011-02-17 16:45:16 
 ** 贴子回复

作者:ly7711
题目:谢谢唐老师回复
MAIL:ly7261720@126.com
IP地址:60.185.45.*




    通过唐老师讲解,弄清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造价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容易理解了。





  发贴时间2011-02-17 16:45:16 
 ** 贴子回复

作者:王惠民
题目:唐老师正确
MAIL:SHXJH3188@126.COM
IP地址:117.34.128.*




安徽老徐回答有失偏颇,唐老师回答逻辑严密,天衣无缝。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重要内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不可或缺!造价人员签字和盖章只是锦上添花,根本不是废标依据。某些部门、机构做硬性规定显然是肆意增加自己手中的权利,或对合同法缺乏理解





  发贴时间2011-03-17 11:22:11 
 **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代理人员
题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格式须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专用章
MAIL:398168154@qq.com
IP地址:124.89.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按格式须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专用章,未签字,是否废标





  发贴时间2014-02-21 22: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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