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单一因素评标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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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相应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也就是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授予合同的条件,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如果是这样的评标方法,就不能称为“单一因素评标法”或“合理低标价法”。
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必须写入评标细则中。以便投标人有针对性的编制投标文件。因此评标细则中除详细列明投标价格核定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指明:
(1)何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即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即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的最低要求,投标文件没有重大的偏离——废标的具体条件),以及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人员状况和财务能力等);
(2)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应告知成本价核定的因素。即用招标人编制的标的核定成本价或者用招标人的概算核定成本价。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3.4.
2011-03-04 16: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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