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由谁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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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是指招标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报价的要求是指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等。但不是你提问题中的“预算”。“预算”不是在招标阶段编制的,是指招标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项目预算。它是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是为项目法人控制项目投资的指标。但项目被投入市场进行招标后,就应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市场物价水平编制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等。因此这些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为何《招标投标法》有上述要求呢?因为招标文件中包括所有文件是一个整体,前后子文件都是对应和衔接的。也就是说前后子文件尽量做到一致、无异议和无重大矛盾。因此应有一家编制招标文件。如果标准文件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图纸(不是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等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时,有三家单位都编制招标文件,会造成各文件之间的矛盾,就会形成一个不可操作的招标文件。这将会形成投标人投标报价条件上的不一致,也将给合同执行期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结算上的困难。
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不会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时,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结论: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就应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就是说选择能够编制完整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所以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最低限价都应由招标单位编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3.39.
2011-03-29 1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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