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开标记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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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开标记录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之一,因此必须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2011-03-31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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