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价低于中标价时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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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说明的是,你们这是违规操作。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六十五万元时,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也应是六十五万元,签约的合同价格也为六十五万元。不能以别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作为选定中标人的中标价和签约的合同价。
如果你们已经用违规的做法签订了合同,也即签约的合同价是六十四万元时,在合同执行期,月支付和竣工结算时(如不考虑变更、工程量变化以及价格调整时——这是不可能的),由于工程量清单各项汇总价为六十五万元,(65.0-64.0)÷65.0=0.0154时,也即按工程量清单结算额×(1-0.0154)=每期实际结算额。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1.
2011-04-01 1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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