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有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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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的很好!过去曾有过剧烈争论。我的观点如下:
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资格条件。因为招标人要了解市场情况,也即对可能参加投标人的数量进行评估,如果投标人可能少于7家时,可以将资格条件降低,以便有更多的企业参加投标。通过有效竞争选择有实力、高效率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承包人或制造商。也因此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这条规定说明了: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资格条件时,投标人的资格应满足国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有资格规定时,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规定要依据市场情况,投标人超过15家(参考数)时,应将资格条件提高。如果少于7家(参考数)时,应将资格条件降低。这个权利是属于招标人的。
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招标人是考虑了市场情况,投标人数太少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低于国家的规定,是允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5.3.
2011-05-03 0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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