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招标终止多年后签订的合同是否还应交纳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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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问题,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等都对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都不熟悉!这个招标从2008年至2010年,经历了三个年头!这三个年头的投标条件变化有多大呀!居然还能签订合同!实在是不敢苟同!为此有如下的看法:
1、招标人违反了投标有效期。货物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一般规定一个月至三个月足矣!你们已经经历三个年头,早已超过投标有效期,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已经失效。也就是说超过有效期,就意味着招标已经终止!因此依据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应给与投标人进行投标损失的补偿,并且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
2、该项目招标已经终止,2010年仍然采购货物时,应重新招标。由于已经过了三个年头,投标条件和市场物价等有了很大变化,应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再行招标!投标人也应依据现在的市场情况编制投标价格。
3、你们不能按原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而应按新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4、因此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果由中标人支付时)应给重新招标时的招标代理机构。原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于原招标已经终止,如何支付是属于原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去解决。这里应说明的是,不能称为“中标服务费”应称招标代理服务费!这笔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如果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
结论:你们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2008年的招标,拖到2010年签订合同,这个合同如何签?如何适用当前市场条件?中标人也能接受?如果按原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人能够承受吗?实在无法想象!当然你们接受了,也无人干涉或监督,大家都睁一只眼,过了关,也就这样了。既然未重新招标,只能按其中标额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在的问题也只能在合同实施时去解决矛盾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29.
2011-04-29 2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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