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一法人单位的监理单位可否参加监理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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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熟悉监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既能编制可操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也能最准确的选择有能力和高效率的承包人和制造商。又能使合同执行期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也正如此国际上的工程咨询公司,都可以做招标代理和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参加监理的工程师,也参加招标的准备工作,即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组织投标、评标等工作。这也就为以后的监理工作做了准备和熟悉招标报价条件,为日后合同管理时熟悉了结算支付条件。这种方式,也是我国的招标公司和监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说招标人通过招标选择咨询公司,既作为招标代理,也为合同实施期的合同监理。这对招标人来讲是非常有利的,否则就把招标、组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整体工作人为地割裂开来。
但是,如果分阶段的把招标代理和项目监理,分开招标时,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体法人的监理单位,就不能参加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理工作的投标。你设想一下,如果允许时,不就意味着自己既是招标人,又是投标人吗?这还何谈公平公正?其他的监理单位谁还敢在这个项目上参加投标?谁愿意花钱作陪标?这是违反招标原则的。
我了解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没有涉及到,只有水利水电项目和水运项目的监理招标工作,有此限制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5.2.
2011-05-02 16: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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