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两次招标失败后如何选定实施单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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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颁发的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新招标失败后“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不再进行招标项目采用何种方式选择实施单位,也由项目法人确定。其方式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直接选定均可。建议采用直接选定方式时,最好是采用重新招标时投标的一家或两家进行评审,并选出中标人。这样做是在有竞争的条件下,会获得有能力、有经验、高效率的,以及在经济上有利的实施单位。
建议招标人应总结两次招标失败的教训。特别是第一次招标时有不足三家投标时,应查清为什么?是资格条件太高?要求招标项目的标准太高太严?招标条件太苛刻?有控制价或要求投标报价不合理?等等。查清后修改招标文件再行招标时,会改善招标条件,投标人数量也会增加。要尽量使招标成功,因为通过竞争才能达到招标的宗旨!在这样的情况下两次招标失败,再采取其他方式选定实施单位为好!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5.5.
2011-05-05 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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