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要求投标人达到“质量目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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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上面老师的意见。
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目标”为合格,并配合总包单位创奖,是矛盾的。特别是“配合总包单位创奖”要求,其“配合”两字是不明确的字眼,是模棱两可的标准。这种语言是不应在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因为投标人无法报价,是按照“合格”还是按照“获奖标准”编制投标价格?所以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目标”应是合格或者“达到获奖标准”。那种要求投标人按照合格编制投标价格,又要要求达到“获奖”目标,节省资金的取巧心理,是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表现出来!
结论:由于招标人的失误,投标人按“合格”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按“获奖”编制投标文件都不能按废标处理,是响应性的投标文件!由于报价基础不一致,就只能难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5.9.
2011-05-09 1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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