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tan719
题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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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询价采购方式下是否可以指定品牌的,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未明确作此表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在此问题上,历来也不乏争议。个人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来说,在询价采购方式下是不可以指定品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仍未颁布施行,但其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第六条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困难。以电脑采购为例,在询价采购方式,如果只给出参数而不限定品牌,估计诸如联想等品牌很难中标。
那么我们是否应得出询价应允许限定某几个品牌?在实际工作中也尝试过限定某几个品牌,而采购的结果往往不出意料,各品牌电脑市场价格的高低差距在成交结果中得以体现。在特定的几个品牌中,往往一直是某个市场价位较低的品牌成交。
也许我们该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遵循不指定品牌的原则,诸如电脑这样的采购项目是不适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问题的实质是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2011-08-30 17: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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