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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询价采购是否一定要指定品牌和型号呢?
作者:zrx
题目:询价采购是否一定要指定品牌和型号呢?
MAIL:421361758@qq.com
IP地址:61.128.234.*


各位前辈们:我发现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竞价网上的询价采购都是指定了货物品牌和型号的,我想问的是如果品牌和型号都指定了,其他同类的货物就已排除在外了,尽管这时也要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但实际上就是一家制造商的东西在竞争了吧?这还有竞争可言吗?又怎样体现公平、公正呢?
记得招标师考试教材里有关于投标情况的说明:如果几家单位同时投了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只能作一家投标单位处理。个人觉得这个规定比较合理。对于询价采购,指定了品牌和型号的情况下,已排开了竞争,不明白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方式询价,哪位专家能够作个解释吗?谢谢!

  发贴时间2011-06-15 23:29:57 
 ** 贴子回复

作者:zrx
题目:怎么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呢?
MAIL:421361758@qq.com
IP地址:61.128.234.*




怎么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呢?我确实很想知道关于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是怎样的,敬请指教哟!





  发贴时间2011-06-17 18:00:53 
 ** 贴子回复

作者:hetan719
题目:答复
MAIL:qingfengbh@163.com
IP地址:223.244.162.*




  在询价采购方式下是否可以指定品牌的,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未明确作此表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在此问题上,历来也不乏争议。个人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来说,在询价采购方式下是不可以指定品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仍未颁布施行,但其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第六条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困难。以电脑采购为例,在询价采购方式,如果只给出参数而不限定品牌,估计诸如联想等品牌很难中标。
  那么我们是否应得出询价应允许限定某几个品牌?在实际工作中也尝试过限定某几个品牌,而采购的结果往往不出意料,各品牌电脑市场价格的高低差距在成交结果中得以体现。在特定的几个品牌中,往往一直是某个市场价位较低的品牌成交。
  也许我们该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遵循不指定品牌的原则,诸如电脑这样的采购项目是不适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问题的实质是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发贴时间2011-08-30 17: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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