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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再谈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问题
作者:sqzbbzbs
题目:再谈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问题
MAIL:sqzbbzbs@163.com
IP地址:222.187.200.*


5月12日1qaz_2wsx作者提出如下问题:
1、工程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已确定中标候选人。开标后第二日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资料造假后经招标办查询确系造假。现在是由招标办直接取消该单位第一中标候选的资格还是由原评标委员会从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2、工程有两个标段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段如果某个单位在两个标段中都排名第一那该公司只能中第一个标段,第二个标段的中标人为该标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
现第一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情况为:
第一 A公司
第二 B公司
第三 C公司
二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情况为:
第一 A公司
第二 B公司
第三 D公司
现经核实A公司D公司投标资料造假。这种情况下一步应怎么确定中标候选人。 

ly7711回答:
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做法是,招标办已经查实第一候选人造假,要求招标人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因为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办可以对告假人进行处理。第二个问题,一标由B公司中标,二标重新招标。

唐广庆专家也予以了认可。

在此想探讨:
1、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问按ly7711和唐广庆专家认可的处理方案是否符合30号令规定?
2、评标结果刚确定之后,出现了虚假投标问题。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认为采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在信誉方面不符合资格审查的条件,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误,根据30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应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若重新评标则需要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将产生变化?
以上看法再请各位专家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1-06-24 14:21: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23.*




  在你提出的上一个条目问题中你提出的问题和我的建议,摘录如下:
  你自己提出的处理方案是:“这种情况下,可否B公司中第二标段,C公司中第一标段?谢谢!   2011-05-23 11:27:24” 
  本人回答的建议是:“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问题。你提的中标人方案很好!尽量不要按废标处理或者重新招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5.26.
请注意!以上可以看出,我并未“认可”你提出的:“一标由B公司中标,二标重新招标”,而是“B公司中第二标段,C公司中第一标段”。我之所以建议这样处理,是基于A和D公司造假,你们的招标文件又规定“两个标段一个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段”(不合法的规定,又只能执行)。因此第一标段只能由D公司中标;第二标段只能由B公司中标。如果这个标段重新招标,对D公司是不公正的。虽然招标人有决定中标人的权利,但是不能违背《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下面再深入讨论你提出的新问题:
   1、你们发生的问题,不适合使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而是适合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然中标无效,第二标段就只能由B公司作为中标人了;第一标段A公司,弄虚作假,中标无效,应由B公司中标。但是你们的招标文件规定“两个标段一个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段”(不合法的规定,又只能执行),B公司已经中了第二标段,因此第一标段只能由D公司为中标人了。
  2、你说的很对,应在资格审查时就应发现投标人在过去或这次投标弄虚作假,但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很难发现,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首先调查取证。但是你们未作到这一点,而是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时才发现。因此只能由招标人按上述意见,确定中标人了!但是不能按根据30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处理,因为这不能把责任推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并不是“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进行评标的。因此不适用于“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改变中标候选人顺序,对未弄虚作假的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重新招标也对未弄虚作假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其他未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都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通过开标已经公布。再投标时他们已经失去竞争力了!因此我在上一个条目的回答中,建议“尽量不要按废标处理或者重新招标”。
  在此声明:我个人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认为“认可”。我“认可”的许多建议,可能是错误的,小心!自己鉴别使用,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唐广庆于2011.6.25.






  发贴时间2011-06-25 16:01:01 
 ** 贴子回复

作者:sqzbbzbs
题目:继续探讨
MAIL:sqzbbzbs@163.com
IP地址:222.187.200.*




在此只想把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程序和前提条件弄清楚,前面语句不到之处,还请唐老师见谅!(并且,上述案例并不是“我们”的案例,我在工作中遇到的类似案例也未按上述方案去处理,因为有些不妥。)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评标刚刚结束或者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被举报或投诉有弄虚作假问题的案例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经查属实后到底应该是直接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哪一个方案更接近于法律、法规的精神?希望各位专家进一步予以指教!

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么来理解这个条款中的“中标无效”,是指刚刚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阶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还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第一候选人已正式成为中标人之后的中标人资格无效?在中标通知书未正式发出之前能不能用此条款来作为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中标通知书未正式发出之前,不论是评标委员会自已发现评标结果有误,或者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结果有误,或者通过社会监督发现评标结果有误,是由招标人直接介入处理,还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时纠正原评标结果?






  发贴时间2011-06-26 10:14:4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4.*




  你提出的问题我本想晚些回答,但至今还没有其他老师参与讨论,只有我参加交流,真有“一言堂”之嫌了!
  1、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虽然是指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确定中标人要比确定中标候选人要重要的多。所以发生上述原因时,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都无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就更应无效了!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取消投标资格,淘汰其投标!所以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是可以引深使用的。
  2、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后,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结束。此时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证据属实,应及时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原第二中标候选人晋级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第三中标候选人晋级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也由此由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即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注意!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顺序,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应及时取消其投标资格,根本就不能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后,评标工作结束。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是,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由招标人修正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并确定中标人。无需再请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如果重新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否定原中标候选人和排序,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对原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4、只有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不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时,才能重新招标。如果招标人发现所有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时,招标人可否决所有中标候选人。这时再组建评标委员会,应从其他投标人中再选择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再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从中选择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7.2.






  发贴时间2011-07-02 1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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