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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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条目的问题,感受极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居然能编出这样的违规的招标文件。本人不客气的说:编出这样的招标文件的机构是不合格的!更可怕的是这样的招标条件居然也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也说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饥不择食”,更说明我国的投标企业是极为弱势群体。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这条规定说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应在开标前,应对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请柬)告知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并亲临会议!因此开标时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拿着“请柬”进入会场。而这个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须携带一级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到开标现场”这把投标人至于何种地位?这是平等吗?真是可怕的招标!
2、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另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招标人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你们的这个招标文件怎可随意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呢!招标人增加收入,也要取之有道!不可乱收!
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上述两种规定,一是撤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了;二是放弃中标。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所以没收了投标保证金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可能出现了没收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又被选为中标人的情况。
这个招标文件的规定,实在是不敢苟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7.11.
2011-07-11 22: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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