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最高限价和废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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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赞成设置最高限价,影响投标人用自己企业优势去投标,也不能防止投标人串标,反而给他们创造串标的条件,也很易把招标人投资不足的风险推给投标人。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了,在这次招标中就应执行。所以开标时有四家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应淘汰其投标。
开标后只有两家计入评标阶段,作为评标委员会不应硬性规定,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按废标处理。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剩余的两家有效投标,其投标价格合理,业主可以接受,就不能认为缺乏明显竞争,而是有明显竞争。因此剩余的有效投标(两家或者一家)应进行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否则对有效投标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而且在重新招标时,由于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这将造成他们投标上的困难。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7.14.
2011-07-14 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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