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关问题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关问题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67.106.*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那其中第二条中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哪些单位,比如中电投集团下面有很多发电公司,但若开标时,中电投集团是否也为其主管部门,不能作为评委参予评标?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种情况:就是集团公司参予下属各子公司的基建工程投标,是否合理?
2.大型项目主标段的监理人员作为评委参予后期单项工程评标,且该单项工程也为其受监范围内,这是否与第三条相违背?
3.招标工程的设计单位作为评委参予评标是否合理?
请各位专家赐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1-07-15 22:06:33 
 ** 贴子回复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补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问题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67.106.*




另外请教各位专家: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这些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是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如学样的主管部门为教育局,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局之类的吗,谢谢了





  发贴时间2011-07-15 22:12:3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0.*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所以有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原因是确保评标的公正性。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公正性。
  1、第十二条的(二)款中所指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我认为“中电集团公司与属发电公司,就是项目主管部门与下属招标人的关系。因此是不能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这会主导评标结果,影响其公正性。但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是可以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他在评标委员会中只是专家,不是招标人的代表。你指的教育局或建设局当然是下属院校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不能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
  2、集团公司参予下属各子公司的基建工程投标问题,现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允许参加投标”,但是上级企业部门参加下属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会给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造成“假招标”的印象。花钱作陪标的赔本生意谁也不愿做,因此会使投标人少,造成招标失败。建议:不要参加这样的投标。
  3、无论是主标段或还是后期单项工程,作为被随机抽取的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如果招标人邀请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是无可非议的。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或投标人只是工作关系,不是经济关系。即监理单位监理费是由招标人支付的,不是承包人或投标人支付的,所以他们之间无经济关系。
  4、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也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由招标人委派)或随机抽取作为专家均可以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因为他们之间无经济关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7.20.






  发贴时间2011-07-20 17:58:00 
 ** 贴子回复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评标委员会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1.203.43.*




谢谢唐老师,确实让我思路清晰了很多。





  发贴时间2011-07-24 16:44:58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