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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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那其中第二条中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哪些单位,比如中电投集团下面有很多发电公司,但若开标时,中电投集团是否也为其主管部门,不能作为评委参予评标?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种情况:就是集团公司参予下属各子公司的基建工程投标,是否合理?
2.大型项目主标段的监理人员作为评委参予后期单项工程评标,且该单项工程也为其受监范围内,这是否与第三条相违背?
3.招标工程的设计单位作为评委参予评标是否合理?
请各位专家赐教,谢谢.
2011-07-15 22:0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