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用招标文件规定变更限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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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条款均规定“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除非直到监理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改变和(或)修改。”所以变更工作均是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和批准的,而承包人无权提出变更!因此无论合同性质如何,都不能规定变更限额。规定变更限额,只能是约束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你提的问题中“结算时除变更外不得调整工程价款,但变更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是约束承包人的。依据上述规定无需做这样的规定。如果“对承包人规定变更限额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变更超过合同价50%时,再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是不可能对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做出较准确的预测。更何况你们的合同性质又是固定总价合同,你们想把所有的风险全部推给承包人,这不是明智选择,好的发包人也不该这样做!如果强加于承包人,会造成承包人严重亏损,造成两败俱伤!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8.10.
2011-08-10 0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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