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如何正确处理多次采购失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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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正确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且对采购中的各种名称含义也要准确使用。否则读不懂你提出的问题。
既然你开始采用招标投标办法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就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因此第一次招标仅有两家提交了投标文件,不能开标。只能原封退回投标文件(请注意不能称“废标”,它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的不响应招标文件),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不能简单重复,应找出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如资格条件过高、合同条款苛刻、采用固定价格(不进行任何调价)等,待确定原因,并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第二次招标。如果这时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可以采用:(1)对第二次招标的投标人(2家或1家)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进行评标并选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或(2)其他办法。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除单一来源采购可邀请一家谈判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可邀请多家进行从中选择承建人、供货人或制造商。只要邀请的企业资格合格,就可参与采购活动。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条件限制。选择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完全由采购人或代理人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8.15.
2011-08-15 11: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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