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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变更招标人的法律问题
作者:zhaobiao83
题目:变更招标人的法律问题
MAIL:455435@qq.com
IP地址:58.243.219.*


专家好!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市扶贫局道路建设,扶贫局为招标人,经市政府审批开始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资格预审,向通过预审的投标人发放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尚未发放招标文件,经上级研究,发改委行文,该项资金划归“以工代赈”资金,要求中止本次招标,招标人由扶贫局变更为各乡镇政府重新招标,重新发布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现在已经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准备投诉,原签批的扶贫文件和发改委的本次文件是相互冲突的,请教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扶贫局、招标代理单位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只查到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请教专家给予权威解答,万谢!

  发贴时间2011-08-16 18:51:0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变更招标人的法律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招标人一般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授权招标项目的领导(或指挥部指挥长或项目经理—即法人代表),因此他是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资金投入者。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市扶贫局即为政府授权的招标人,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现由市扶贫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决定招标人改为各乡镇政府(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时,也即原招标项目合同的当事人,而各乡镇政府即为该项目的合法受让人。原合同当事人与合法的受让人签订受让协议,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指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就完成了转让手续。在此声明本人不熟悉有关法律,上述法律问题可以请教法律方面的专家。
  原招标进程的资格预审结束,由市扶贫局发布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改变了招标单位,并附有关转让证明。只要原招标代理机构和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继续有效,可参加由各乡镇政府招标项目的投标(不能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否则已合格投标人要投诉招标人的)。只要在原招标文件规定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前发布修改招标文件,以适合新的招标人的情况,由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各乡镇政府发售的招标文件(经修过改过的),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未按上述做法,也即原招标活动终止,并重新招标。而且更换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属于正当理由。依据你提出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并应给与合格投标人以补偿。即补偿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所有花费。
  以上可以看出,本应可以简单处理好的事情,你们把其处理复杂了!起码要赔偿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8.17.






  发贴时间2011-08-17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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