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变更招标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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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一般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授权招标项目的领导(或指挥部指挥长或项目经理—即法人代表),因此他是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资金投入者。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市扶贫局即为政府授权的招标人,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现由市扶贫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决定招标人改为各乡镇政府(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时,也即原招标项目合同的当事人,而各乡镇政府即为该项目的合法受让人。原合同当事人与合法的受让人签订受让协议,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指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就完成了转让手续。在此声明本人不熟悉有关法律,上述法律问题可以请教法律方面的专家。
原招标进程的资格预审结束,由市扶贫局发布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改变了招标单位,并附有关转让证明。只要原招标代理机构和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继续有效,可参加由各乡镇政府招标项目的投标(不能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否则已合格投标人要投诉招标人的)。只要在原招标文件规定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前发布修改招标文件,以适合新的招标人的情况,由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各乡镇政府发售的招标文件(经修过改过的),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未按上述做法,也即原招标活动终止,并重新招标。而且更换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属于正当理由。依据你提出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并应给与合格投标人以补偿。即补偿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所有花费。
以上可以看出,本应可以简单处理好的事情,你们把其处理复杂了!起码要赔偿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8.17.
2011-08-17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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