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htjxm 题目:请问招标这样约定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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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第1、2、3、4、5包: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计算机系统集成叁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万元(以招标文件发布之日以前注册资金为准),投标人注册地址不在湖北省内的应在湖北省内有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为准);
3.对每一个包,投标人必须取得主要产品(台式计算机、投影机和电子白板)制造商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每一品牌每包只能授权一家投标人);
4.对每一个包,同一集团或公司旗下只能有1个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5.投标人所投台式计算机的品牌和产品型号必须在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请问第3、4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要是一集团旗下几个公司,分投不同的包,是不是会有串标之嫌?
请专家解答!谢谢!
2011-08-23 21:3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