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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保密的。
作者:qqvd@163.com
题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保密的。
MAIL:qqvd@163.com
IP地址:211.143.125.*


开标时,监督部门需要查验评标专家身份吗?貌似他们一般都不带证件,有时评标专家打手机,互聊。还有评标专家打分页有涂改,各种分数、价格啥的涂改了该如何处理?签上字?还是重新写?好多不规范的啊。

  发贴时间2011-09-20 18:53:16 
 ** 贴子回复

作者:qqvd@163.com
题目:监督部门"劳务费" 评标专家“评标费、路费”合理不?
MAIL:qqvd@163.com
IP地址:211.143.125.*




监督部门"劳务费" 评标专家“评标费、路费”合理不,合法不?





  发贴时间2011-09-20 18:56:4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专家保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9.*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评标专家是保密的,所以开标时,评标专家是不能参加开标会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是不能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见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参加评标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于是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认识抽取的专家,由他们通过证明文件核实是必要的。但不是由行政监督部门核实,行政监督部门不是作具体招标工作的单位,只能依法监督招标和投标活动是否违法。而对熟知的专家无需再行核实。
  为使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工作,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评标程序和规则,以及评标纪律。并在评标准备会议上贯彻执行。评标工作是保密的,在评标过程中决不允许用手机通话,严肃认真评比、记录、打分(核定评标价格),以及编写评标报告。涂改处应由专家签认。
  我个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属于行政工作,不应由招标人给予“劳务费”。但是评标专家是属于聘请的,虽无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应该给予一定的咨询费和旅差费。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21.






  发贴时间2011-09-21 16: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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