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只接受技术和商务标,不接受价格,再进行第二次报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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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度五十三条规定:“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招标人应当自行评衡超出的概算。”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另《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你们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我的分析如下:
1、开标后不能只接受技术和商务标,而不接受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合理,超出概算很多,招标人无法支付时,应否定所有投标,重新招标。不能因为时间来不及,就不再招标,而让投标人改变投标报价;如果接受技术和商务标,在进行第二次报价,就意味着确定中标人之前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意味着压低报价,就意味着违背投标人意愿。
2、如果超过概算不多,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增加概算,增加概算则问题得到解决;如果申请增加概算未被批准时,应向银行贷款解决。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30.
2011-09-30 2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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