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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废标
作者:zbzxcag
题目:废标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60.22.157.*


请教唐老师:
  我单位于几天前组织了某项物资招标,采用商务、技术综合评分法,但三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了投资概算额,但为了保证工期,寄希望争取上级部门能追加投资预算,所以,会议宣布了综合评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强调需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中标人。但请示上级部门的结果是不能追加投资预算,建议废除全部投标。请教此种情况可否以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投资预算做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不符合当前市场行情的”可做废标处理,另外,由于招标人这种行为,是否退还投标人的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如果可以废除所有投标(还是叫拒绝所有投标)应采取何种形式通知投标人。
急求,欢迎各位老师、专家指教。
谢谢!

  发贴时间2011-10-14 16:23:0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价格超过概算按废标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3.*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评衡超出的概算。”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应用超出概算作为衡量废标的标准。其原因我认为,概算不一定反应映市场上的合理价格。有时招标人的资金不足时,用此控制投标价格,把其风险转嫁给投标人。而你们实际上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不符合当前市场行情的可做废标处理。”这是可以的。但是市场行情和概算是不能等同的。所以你们用概算衡量是违背七部委2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另有两个问题也值得商榷:其一是,既然未确定是否废标之前不应宣布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二是,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由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而不是要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中标人”——这可就成为“单位或个人干预评标的结果,”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
  正确的做法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不多,项目审批部门又不批准增加超出的概算,就应向银行贷款予以平衡之!如果超出市场价格过高,经评委会评审可以做出无效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如果你们已经用了不正确的做法,废除了所有的投标,一旦投标人向行政监部门或法院投诉时,不仅仅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还应赔偿投标人为投标造成的所有损失!当然如果投标人不投诉,也就不了了之了!通知投标人的形式,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投标人其投标均超过概算,均成为无效标,因此重新招标。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0.17.






  发贴时间2011-10-17 1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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